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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实习生安全管理条例

2026-06-30 08:18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校外岗位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切实强化实习安全管理,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我校师生实习安全意识,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条 依据我校学生在实习期间有相当长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而且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学生实习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学校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包括教学计划中的社会调查、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生产性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实习安全管理应该包括实习安全教育管理、实习学生到达实习单位路途安全和实习期间实习生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实习前,学校实习主管部门应了解校外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在实习前校内开展的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习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开出实效。

第六条 实习前,要求各专业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及监护人)与实习单位、学校签订校外实习三方协议,否则不予安排实习。

第七条 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规章,敦促学生执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要与实习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前有全员集中动员教育,实习过程中有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九条 在按实习操作规程、实习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增强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习实训科全面负责和协调学生跟岗实习安全工作,招生就业科全面负责和协调工科类专业学生岗位实习基地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保障学生实习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应自觉服从学校指派,并完成巡查实习情况的任务。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老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习任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对实习生的问题不管不顾。

第四章  校外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赴校外实习前,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等教育或培训。实习实训科要确定跟岗实习指导教师,招生就业科要确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老师负责组织实施校外实习活动。

第十四条 实习前,班主任应将实习班组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家庭住址、指导老师姓名、班主任姓名、实习单位及地址、上述人员和单位联系电话造册发给学生和相关人员并报学校备查。学校应安排相应科室对实习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让学生认真学习,记录在册。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前必须明确实习目的、要求和相关工作安排,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实习工作。进行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实训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习,确保劳动安全。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按时进入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的规章制度。在实习过程中,有礼貌、讲卫生,如若出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应第一时间报告指导老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仪器设备者,应按照规定进行赔偿。若未按规定报到时间到达实习单位报到,影响实习单位开展实习工作,则按照不服从实习安排处理,不再予以安排实习,由实习学生自负。实习前学生应按实习单位要求缴清实习所需费用,若实习结束,仍未缴清相关费用,则按照实习不合格处理,实习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当天实习任务完成后,实习生必须按原样整理好仪器设备,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习场地。

第十八条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努力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应注意防范交通安全事故、防电信网络诈骗、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防溺水事故、防止因与社会人员接触引发的欺凌讹诈事件等安全问题。学校在学生进入实习活动前已经全面、细致地进行了安全教育,且履行了学校的教育义务,但是由于学生自己不遵守以上安全注意事项造成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自负,与学校和实习单位无关!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在校外实习时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并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制度,对违反规定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学校报告。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且对实习单位造成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学生,学校有权终止实习生实习,按实习不合格进行处理。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位实习事先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的指导教师取得联系,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并确保请假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和监护人自负,与学校和实习单位无关。

第二十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离开实习岗位,视其无故旷工,按照其旷工时长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实习不合格处理,不再另行安排实习。且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离开实习岗位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和监护人自负,与学校和实习单位无关。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安全隐患较多,学生在实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职生行为准则》《三禁、两不、十不准》以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规定,自觉服从所在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实习的观念,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例实习生必须全面遵守执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实习生违反上述条例,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实习生个人人身伤害事故),由实习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学校、实习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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